项目名称 | 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16.31%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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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2121.69337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26 |
所在地区 | 市辖区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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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6992.6989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76596037XW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高顶云 | 15.96 |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14.4 | |||
其他股东 | 11.88 | |||
上海上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10.62 | |||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 | 10 | |||
赣州星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81 | |||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5.96 | |||
ME Energy Systems Limited | 5.96 | |||
国家电投集团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4 | |||
杭州翠柏锦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4 | |||
其余1位股东 | 4.77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7577.7 | -2993.23 | -2954.8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8274.88 | 44785.26 | 23489.62 | ||
审计机构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2024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863.31 | -2315.77 | -2315.7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6240.07 | 45066.23 | 21173.84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上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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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090043281R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6.31%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6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1053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5-17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办财资[2024]33号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2121.69337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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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6636.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已知悉及接受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中的相关内容。 8、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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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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