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佳安氢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编号 | G62023GD000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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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6-25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3-08-17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20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8-8%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编号 | G62023GD0000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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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佳安氢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20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8-8%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详见《北京佳安氢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增资方案》。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如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则增资达成: (1)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每一元注册资本认购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3)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企业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 (3)投资方与增资企业就增资合同达成一致。 增资终结条件: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则增资终结: (1)增资信息正式公告及延长信息发布期满,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所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均未被确认为投资方; (3)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未能就增资合同达成一致; (4)增资企业提出终结申请。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 | ||
募集资金用途 | 增加企业营运资金 |
基本情况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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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 | 股东个数 | 0 | ||
经营范围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 | 0 | 0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文件名称 |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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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向投资方如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须提供备案证明文件或由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 2.a.为与增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形成战略协同,意向投资方如为企业法人,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需提供股权结构图或公司章程等书面证明文件)须从事新能源相关领域(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b.意向投资方如为私募投资基金,其自身或其基金管理人或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需提供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书面证明文件)须投资过新能源相关领域企业(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或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等书面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及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用报告)。 5.意向投资方须提供信息披露期间任一时点不低于拟投资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若由不同银行出具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投资方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7.意向投资方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名称变更除外)。 8.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9.增资企业将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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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交纳时间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遴选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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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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